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坚持适度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设立,不设行政审批。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申请登记,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依法申请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在网上提交登记备案申请信息,网上办理登陆备案相关手续。 |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范围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材料 |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想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1、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4、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5、基金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1、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2、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4、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不进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法律后果 |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规定,如果私募基金拟上市企业,就必须去备案,否则无法通过上市途径退出。 至于不登记、备案是否属于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协会是否会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移交证监会处理,证监会是否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作出相关处罚,目前没有明确意见。 |
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 |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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