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制电影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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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在我国,拍摄制作到影院或电视台等媒体公开放映的电影片,需执行许可证制度。有《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公司、企业(包括影视文化公司),才可以拍摄制作电影片。

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条件
 

  1、有电影制片单位和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摄制电影许可证办事流程
 

  申请单位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申报,省局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书后2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广电总局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书后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广电总局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单位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材料
 

  电影制片单位申请书应当载明:

  1、单位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2、主办单位和名称、地址及其主管机关;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4、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申请条件
 

  1、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

  2、在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办理流程
 

  1、制片单位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备案;

  2、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发给《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3、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制片单位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延长2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制片单位;

  4、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报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定期在相关媒体公布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情况。

  注:

  1、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影剧本立项及完成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2、拍摄重大文献纪录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重大文献纪录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3、中外合作摄制影片,需报送剧本立项审查,按照广电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管理规定办理。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申请材料
 

  1、拟拍摄影片的备案报告;

  2、不少于一千字的电影剧情梗概一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征求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3、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

  4、影视文化单位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需提供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填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注:所提供的材料一式一份须打印、复印件须使用A4复印纸。

 
摄制电影许可证申办机构
 
  所在地的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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