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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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的许可证。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类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办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3、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4、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5、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6、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7、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原件;

  2、公司章程、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交其身份证,公司股东为企业法人的,需要提交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

  3、已设立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控股子公司章程复印件;

  4、一年内心设立的公司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设立一年以上的公司需提交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期(一年内)审计报告;

  5、公司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清单列表、 房屋租赁协议或其办公场地证明;

  6、公司为员工所上的社保证明、员工的劳动合同、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表。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于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于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要求交齐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于收到全部补正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4、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其他行政许可文书。

  6、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书领取。

  7、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申请,在办理时需要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终止经营电信业务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许可证编号、申请终止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

  2、公司股东会关于同意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决定;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

  4、公司关于解决用户善后问题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用户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用户意见汇总、实施计划等;

  5、公司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
 

  全国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备案材料:

  1、 在地区开展业务的书面申请书,内容包括: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 公司在当地设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公司批准文件(股东会决议),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股权结构、验资报告等有关材料;

  4、 在北京开展业务的方案(可行性报告)。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办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条件
 

  (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二)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 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三)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四)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办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材料
 

  (一)中方投资者的有关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企业基本情况的介绍

  (二)外方主要投资者的有关材料

  1、 公司登记证

  2、 经营许可证和运营经验与良好业绩的证明

  3、 过去3年的公司年报

  4、 资信证明

  (三)外方其他投资者的材料

  1、 公司登记证

  2、 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四)项目建议书(基础业务或跨省增值业务)

  1、 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中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国籍、职务、公司住所、注册地、基本情况介绍

  外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国籍、职务、公司住所、注册地、基本情况介绍

  2、 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

  (1)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

  (2)出资方式

  3、 拟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的金额

  (2)出资方式

  4、 注册资本中各方出资比例

  (1)中方出资比例

  (2)外方出资比例

  5、 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

  (1)属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承诺中的业务种类

  (2)具体开展业务的说明

  6、 合营期限

  合资企业的合营期限是 年。

  (五)合资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1、 拟设立企业的基本情况

  (1)投资人情况

  (2)企业组织结构

  2、 拟设立企业的服务项目

  (1)业务结构及收益模式

  (2)业务提供方向

  (3)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

  (4)技术方案

  (5)业务覆盖范围

  3、 业务预测和发展规划

  (1)市场调研与分析

  (2)收费方案

  (3)预期服务质量

  (4)发展规划

  (5)竞争战略

  (6)广告与宣传方案

  4、 投资效益分析

  (1)销售收入预测

  (2)利润预测

  (3)财务分析

  (4)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 预计营业时间

  6、 企业的劳动工资、福利及培训

  7、 结论

  (六)其他材料

  1、 股权转让协议(如为并购的形式设立)

  2、 根据法律法规需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对以上内容要求予以说明、解释的,应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进行说明、解释。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办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程序
 

  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家发改委审批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家发改委审批。转送国家发改委审批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目前,根据有关规定,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或扩容项目,需报国家发改委审批。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审批材料
 

  一、《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三、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四、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五、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六、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七、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五项所列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外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三、四、六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审批程序
 

  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将上述文件报送商务部批准。商务部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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