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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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司均为法人(民法通则36条),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

现在注册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2人或2人以上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要为3万(参看新公司法第2章第1节第26条) ;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为10万(参看新公司法第2章第3节第59条);此规定基本适用绝大多数公司。注册流程依次为:查名(确定公司名字)→开验资户→验资(完成公司注册资金验资手续)→签字(客户前往工商所核实签字)→申请营业执照→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税务登记证→办理基本帐户和纳税账户→办理税种登记→办理税种核定→办理印花税业务→办理纳税人认定→办理办税员认定→办理发票认购手续

 公司注册分类
 

公司注册分类分为以下四种:

1、内质公司注册;

2、外资公司注册;

3、合资公司注册;

4、分公司注册;

 
 公司注册流程
 

一、内资公司注册

1、申请流程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 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 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3)编写“公司章程”,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等。

2、申请资料

公司验资需提供现金提供现金交款单(即银行进帐单)和资金证明、有实物出资的现金不能低于注册的30%,购货物的提供货物发票原件附实物的存货证明;房屋提供产权原件。提供资料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法人1寸照片1张、股东出资比例、经营范围、任职情况(法人、经理、监事)、办公场地的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者购房子合同复印件,市场需提供市场登记证或房产证加盖鲜章)和租房协议、法人及股东的身份证。公司办理完资料清单则主要有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两本)、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两本)、国税登记证正、副本(两本)、地税登记证正、副本(两本)、验资报告(一本)、公司章程(一本)、银行进帐单(现金交款单)、一套上网章(三枚)。

3、内资公司注册注意点:

主要有企业名称核准->银行开户->验资->办理营业执照->刻制上网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办理国税、地税登记证。对于公司的注册,主要是由如下的注册要求,具体包括了股东人数:1-50人、注册资金最低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10万元,有行业特殊要求除外、出资方式:货币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他可为实物资产、股东可分期出资,注册时出资额为零,首次(三个月内)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参照上述第2条),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缴足、可成立一人有限公司,但注册资本必须一步到位。

二、外资公司注册

1、申请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注意:

a、新设立的外资公司还需要提供新设企业拟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者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投资者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b、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交由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护照,不能提交原件核对的上述证明须经当地律师公证后再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的上述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2、申请材料

1)公司名称登记

2)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取得外经委批复)

3)预领组织代码

4)批准证书

5)办理营业执照

6)刻制印章

7)办理企业代码

8)办理税务登记

9)办理统计登记

10)办理外汇登记

11)办理财政登记

12)银行开户

13)验资

14)营业执照变更,外资公司注册完成后,如果其经营范围中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则需办理进出口备案手续。这其中主要包括外经委备案、海关备案、电子口岸备案、检验检疫备案、出口退税备案。

3、申请注意点。外资企业设立前须取得一下资料证明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

2)合同、章程(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仅需提交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5)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

6)《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指定(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经营范围涉及前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审批的应提交《承诺书》。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者名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名录各一份。

三、合资公司注册(以中外合资典型为介绍)

1、申请条件

1)需提供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a、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法人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b、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同外资公司注册申请注意点。(详见:二、外资公司注册 第3点)

2、申请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

2)合同、章程 ,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 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指定(委托)书》;

4)《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经营范围涉及前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后置审批的应提交《承诺书》。

3、申请注意点

除上述相应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者名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名录各一份。

四、分公司注册

1、申请条件

1)分公司注册是不需要注册资金的。分公司由母公司申请设立,不涉及注入注册资本这一环节。分公司的经营资金由总公司供给,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2)分公司名称通常可表述为:总公司名称+地域+分公司。(如:上海锐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总公司名称+第一分公司等”。(如:上海锐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越总公司经营范围

3)分公司注册地址必须为办公楼,不得使用住宅或商住楼进行注册。同一地区分公司成立后,会计核算方式一般由税务机关核定为非独立核算,不具备开局发票资格。外地公司上海分公司,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并可申请增值税资格。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并且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外资分公司不需由各区外经委审批,直接到注册地所属工商局进行登记。(特殊行业除外)

2、申请资料

1)开办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用工商局的营业执照专用复印纸复印);

3)分公司负责人照片两张、非当地户籍的需暂住证、计生证,有些地方还需要务工证;

4)工商登记注册:申请报告: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7)公司章程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或股东会决议;

8)分公司负责人照片(四张)、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个人简历(一份)、暂住证、待业证原件;

9)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10)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户。

11)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申领发票。

12)凭开办公司(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分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财务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等,统计证,社保账户等。

3、申请注意点

1)注册地址资质证明文件

2)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在区县的工商局做名称登记的核准。

3)领取名称核准通知书,企业设立登记表,准备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和1张1寸彩色免冠照片、个人简历(从年满18周岁开始写起),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分别由总公司法人在设立表相关位置签字,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后,到工商局交材料,一周后出照。

4)出照后到公安局备案刻章随后准备技术监督局办组织机构代码(准备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公章、总公司加盖公章的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最后到税务服务大厅办理税务登记证。

 
 公司注册申办机构
 
工商局
 
 公司注册法律依据:《公司法》
 

我国的《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共十三章二百一十九条,原法中只有二十余条内容未变。其他条款内容均有所添加或删改。新法条款数量略有减少,但立法体系与法律结构更为合理严谨。

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为适应市场经济之需要,体现了鼓励投资,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取消了诸多不必要的国家干预的条款,废除了股份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减少了强制性规范,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构建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18日修订颁布,随《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